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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58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偽造文書等罪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九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      乙○○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第 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四號,起訴案號: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八二四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本件上訴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五年八 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,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 二日,截至同年九月三日亦已屆滿,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、紀念日、或其他休息 日,竟延至同年九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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