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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611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殺人未遂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一號   上 訴 人 甲○○   選任辯護人 徐進福律師         高理想律師 右上訴人殺人未遂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卅日第二審更 審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四五號,起訴案號: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三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原判決撤銷,發回台灣高等法院。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○○因女友黃○寶遭古○正姦淫,心有未甘,於民國八十二 年十二月廿七日下午五時許,在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○○KTV店內,基於 殺人犯意,持長約卅公分之西瓜刀一把,朝古○正頭頸部砍殺,致其刀傷三處,不支 倒地,幸經同伴送醫始免於死等情。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,改處上訴人殺人未 遂罪刑,固非無見。 惟查:㈠殺人與傷害之區別,自以有無殺意為斷,審理事實之法院,應就案內一切證 據,詳查審認,視其犯罪之動機、殺傷之次數、所殺傷部位、傷勢程度、犯後態度等 綜合判斷,俾為認定。本件案發經過,依上訴人所述係當日早上與古○正因黃○寶遭 姦淫事爭吵,案發時古某與劉○華分持兇器毆擊上訴人,其始以西瓜刀反擊云云,古 ○正則謂案發時見上訴人搗毀店內設施,伊上前詢問,即遭上訴人以刀砍殺等語;劉 ○華供稱渠入內,上訴人即持刀向「渠二人」砍殺各等語(均見警訊筆錄),劉某與 本件無關,上訴人為何亦加攻擊﹖上訴人果否因女友遭姦而報復,尚乏證據﹖古○正 頭部後側裂傷因何而致,凡此均與認定上訴人有無殺意攸關,原審未細予勾稽,即行 判決,尚嫌速斷。㈡有罪之判決書應詳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 情形,原判決理由欄泛載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,已嫌粗略。況起訴書末段認上訴人事後與古○正達成和解,其情可憫,請 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等語,原審恝置未論,亦未說明其是否可採之理由,亦欠 完備。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,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,應認仍有發回更審 之原因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、第四百零一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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