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二號
上訴人 甲○○
右
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
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○九號,
起訴案號:台灣台
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六六、一一四四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
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查
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
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
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按,其上訴期間扣除
在途期間二日,原應
至十月十三日屆滿,因十月十三日係星
期日,順延至十月十四日屆滿,
乃竟延至十月
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
法官 張 吉 賓
法官 莊 登 照
法官 洪 明 輝
法官 蔡 清 遊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