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732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二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○九號,起訴案號: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六六、一一四四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 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 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,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,原應 至十月十三日屆滿,因十月十三日係星期日,順延至十月十四日屆滿,竟延至十月 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