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四號
上訴人 甲○○
右
上訴人因背信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
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○一號,
起訴案號: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
四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三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查
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
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上訴人因背信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,
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按,其上訴期間,截至同月十二日亦已屆滿,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
期日、紀念日、或其他休息日,
乃竟延至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
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,
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,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且已繫屬於法院,依刑事訴訟
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。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,附此敍明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
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
法官 羅 一 宇
法官 吳 昭 瑩
法官 花 滿 堂
法官 陳 世 淙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