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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773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三號   上 訴 人 甲○○         乙○○   共   同  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        許永昌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八月六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三號,起訴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○六○二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,法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原 審係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論處罪刑,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 。依首開說明,既經第二審判決,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並不因原判決誤載為得 提起上訴,而生合法上訴之效力,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,顯為法所不許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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