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925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偽造有價證券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二五號   上 訴 人 甲○○   選任辯護人 張志青律師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 六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○號,起訴案號: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○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原判決撤銷,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。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因賴再添(業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罪刑後,未上訴而告確定)積欠上訴 人甲○○債務新台幣(下同)三百餘萬元,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,携 帶自備之空白本票至台中市○○街○○○號三樓賴再添住處,由賴再添在票號第00 00000號本票上開立發票日期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,面額四百萬元後,再由賴再 添及其母賴楊對分別在發票人欄簽名為共同發票人,因賴再添已無任何不動產,上訴 人為確保債權,竟教唆賴再添在上開本票發票人欄偽造告訴人「李秀玲」之署押為共 同發票人,賴再添於偽造後持交上訴人,因賴再添未期還款,上訴人即於八十四 年三月間持以行使,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裁定(正本送達 李秀玲後,李秀玲始發覺上情。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教唆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 偽造有價證券罪刑(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,緩刑三年)之判決,駁回上訴人對此部分 之第二審上訴,固非無見。 惟查有罪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,須與卷內之證據資料相合,否則即有證據上理 由矛盾之違法,自足構成撤銷之原因。又告訴人之告訴,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,則其告訴是否與事實相符,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,遽為有罪科刑之判決, 即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。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右揭教唆共同被告賴再添偽造告 訴人李秀玲名義之本票等犯行,係以賴再添於檢察官偵查中及第一審審理時坦白供認 ,核與李秀玲之指訴及證人賴楊對供證情節相符,為其論據。然檢察官偵查中,係訊 問賴再添:「李秀玲之名字,何以由你簽寫﹖」賴再添答稱:「是甲○○之要求,因 當初李秀玲之房子曾抵押給甲○○一百多萬元,而我個人名下,已無不動產」(偵查 卷第十五頁正面),似僅供述係應上訴人之要求,而在本票發票人欄簽下李秀玲之署 押,而未明確供稱上訴人有故意教唆其偽造李秀玲名義於本票。賴母賴楊對則供稱: 「我倆簽後,甲○○要賴再添簽李秀玲名字,我也不清楚」(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) ,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本件教唆犯罪情事。第一審審理時,賴再添非但供認李秀玲 係其同居人,且次供稱:「是甲○○要我找一個信得過的人保證,我就自己簽李秀 玲的名字,且李秀玲名下之房子,也是我蓋給她的」,「今日所有過失錯誤,基於諸 多因素,被告(指賴再添本人)全部自攬於身」,「欠甲○○三百零三萬元,是包括 原來用李秀玲房子抵押借款的一百二十六萬元,會簽四百萬元之本票,是應甲○○之 要求保障他利息債權,會簽李秀玲名字於本票上,是因為甲○○要求一個信得過之人 保證,我才簽李秀玲之名字,是我的錯」,「甲○○叫我找一個有資力的人來保證, 我想和李秀玲之(同居)關係,且她支票正我在處理,所以我才簽李秀玲之名」(一 審卷第十六、十九、三十八頁,第四十七頁反面),經針對上訴人被訴犯行,特別訊 問:「甲○○有叫你簽李秀玲之名字於本票上﹖」賴再添肯定明確答稱:「沒有」( 一審卷第三十八頁反面),足徵原判決所憑之證據,顯與上開卷內之證據資料不相適 合。又李秀玲雖提出本件告訴,然賴再添簽發李秀玲名義本票時,李秀玲並不在場, 其指訴上訴人犯罪部分,是否與事實相符﹖自非無疑。且依李秀玲於第一審審理中, 所提出之書狀內容觀之,非但承認有提供其名義房屋予賴再添向上訴人抵押借款一百 十萬元,且表明其告訴目的,係希冀法院判決能沒收本件系爭本票,俾能免除其債務 (一審卷第六十一、六十二頁),則李秀玲之告訴,是否屬實﹖有無圖藉刑事訴追達 其民事免責之目的﹖尚非無研酌之餘地。上訴意旨,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,非無理由 ,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、第四百零一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