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六四號
上訴人 甲○○
右
上訴人因業務上
侵占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
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四號,
起訴案號: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
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七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查
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
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上訴人因業務上侵占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卅日送達於上訴
人收受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按,其上訴期間,因上訴人居住於
原審法院所在地,無
在
途期間可言,截至十一月九日即已屆滿十日,因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,依法延長半
日,而至十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上訴期間屆滿,
乃上訴人竟至十一月十三日始行提
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
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,
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,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且已
繫屬於法院,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,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
之,併此敍明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
法官 王 德 雲
法官 謝 俊 雄
法官 林 永 茂
法官 白 文 漳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