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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968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妨害自由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六八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九四號,起訴案號: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續字第八十九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,法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甲○○因妨害自由案件,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 一項論處罪刑,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。依首開說明,既經第 二審判決,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,顯為法所不許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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