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○四八號
上訴人 甲○○
右
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
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八號,
起訴案號: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
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五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查
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
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
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按,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
在途期間二日,
截至同年八月七日即已屆滿,
乃竟延至八月九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
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
法官 李 璋 鵬
法官 吳 昆 仁
法官 石 木 欽
法官 吳 火 川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