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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097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○九七號   上 訴 人 甲○○   選任辯護人 陳銘鴻律師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二三號,起訴案號: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○三○四、一○三六四號),提起上訴 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,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,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 時,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次按證據之憑信力如何,事實審 法院依自由心證之原則,本有斟酌之權,苟其取捨,不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,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,而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。本件上訴意旨略稱:共同被告張台 生先後供詞不一,其於警訊及偵查中所供渠與上訴人購入安非他命一百小包準備回台 北賣掉一些將本錢賺回一節係其個人臆測之詞與事實不符,扣案之安非他命八十七小 包係上訴人恐日後缺貨,以賤價多量買入,以備二個月之需,非供販賣之用,空塑膠 袋二百二十九個與扣案之八十七小包安非他命之塑膠袋不同,非上訴人所購用來分裝 安非他命,上訴人與方萬德一起生活起居,方萬德自行取用安非他命,非上訴人所轉 讓,方萬德供稱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提供安非他命給伊吸食,與原判決所認定 係於八十三年九月六日、七日轉讓之日期不符,原審未詳調查,採證違反經驗法則、 證據法則,有理由矛盾、理由不備之違法;又原審未命檢察官陳述上訴意旨,未提示 扣案之八十七小包安非他命證物並調查其他證據,一庭即行辯論終結,且審理傳票上 審判長明載為楊省三,判決正本卻易為黃三哲法官,其判決亦違背法令等語。惟查原 判決依憑同案被告張台生及方萬德之供述,並有安非他命八十七小包(淨重十三‧五 公克)、空塑膠袋二百二十九個扣案可稽等證據資料,認定上訴人確有共同非法販賣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連續轉讓禁藥之事實,因將第一審論處共同意圖販賣而非持有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之判決撤銷,改判論以共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,處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,並維持第一審判決,論以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,處有期徒刑 五月,駁回上訴人此部分第二審之上訴,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八月,已於 理由欄內詳細敍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,並說明上訴人與同案被告張台生販入 安非他命多達一百小包,查扣之空塑膠袋多達二百二十九個,足認其等於販入之初即 有分裝並伺機販賣圖利之意圖,且同案被告張台生於警訊及偵查中均一致供稱渠等購 入安非他命一百小包係欲先販賣賺回本錢,餘再供自己吸用等情,上訴人所辯,買入 上開安非他命係供自己吸用,為卸責之詞,不足採信。又同案被告方萬德於八十三年 八月二十八日住院,九月二日出院,上訴人不可能於八十三年八月間交付安非他命予 方萬德吸用,而係於同年九月六、七日,為警查獲前二天轉讓禁藥予方萬德屬實。從 形式上觀察,原判決並無所謂採證違法、理由矛盾、理由不備或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存在。而上訴人於原審更審時並未聲請調查何項有利於己 之證據,所云又僅涉及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,自不容任意指摘違法,而據為適法 之上訴理由。又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,是否依法踐行,專以審判筆錄為證。原審於八 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,曾請蒞庭檢察官劉榮堂陳述上訴要旨 ,朗讀張台生、方萬德之供詞,並提示八十七小包安非他命、二百二十九個空塑膠袋 ,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前,審判長再問上訴人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﹖上訴人答稱: 「無」。有該日審判筆錄附卷可稽(見原審上更二卷第四二-四四頁)。則原審所踐 行之訴訟程序,並無違背法令之處。至審判期日之傳票僅係通知上訴人到場辯論,不 以由參與審理之法官通知者為限。本件審理期日傳票固由庭長楊省三具名通知上訴人 到庭辯論,但審理期日始終由審判長法官黃三哲、法官蔡崇義、法官高明發參與審理 ,卷附判決正本所載參與判決之審判長、法官亦然,核無不當,上訴人以此指摘,提 起上訴,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 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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