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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137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盜匪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七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(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八號,起訴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 字第四二五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,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本 件上訴意旨,僅以伊因妻病心煩,多喝了兩杯酒,以致犯下糊塗罪刑,後悔莫及,事 後已坦承一切,且需負擔家計,請求從輕量刑等語,為惟一理由,而於原判決如何違 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,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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