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七號
上訴人 甲○○
右
上訴人因盜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(
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八號,
起訴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
字第四二五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
上
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,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
法律上之程式,
予以駁回。本
件
上訴意旨,僅以伊因妻病心煩,多喝了兩杯酒,以致犯下糊塗罪刑,後悔莫及,事
後已坦承一切,且需負擔家計,請求從輕量刑等語,為惟一理由,而於原判決如何違
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,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劉 敬 一
法官 林 增 福
法官 林 文 豐
法官 邵 燕 玲
法官 丁 錦 清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