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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15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恐嚇取財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九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(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一號,起訴案號: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四七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,法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甲○○因恐嚇取財案件,原審係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三 百四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三項論處恐嚇取財未遂罪刑之判決,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。依首開說明,既經第二審判決,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上 訴人竟復提起上訴,顯為法所不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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