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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2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詐欺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   上 訴 人 鄭怡君   被  告 丙○○        己○○        甲○○        丁○○        戊○○        乙○○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詐欺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四號,自訴案號: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三十七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,法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係以被告等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嫌,提 起自訴,查該條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。依首開說明,既經第二 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,顯為法所不許。另黃來旺自 訴被告等偽造私文書,及上訴人自訴李登皇背信部分未經上訴,不在本院審理範圍, 附此敍明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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