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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630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○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 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一號,起訴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 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,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,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 時,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本件上訴意旨略稱:上訴人與證 人郭志淵本係舊識,因借機車事起爭執,郭志淵記恨誣攀,請予查明云云。惟查原判 決論處上訴人甲○○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,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 之理由,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情形,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 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,徒為事實之爭辯,否認犯罪,自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 由,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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