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號
上訴人 甲○○
右
上訴人因業務
侵占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判
決(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九○號,
起訴案號: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
度偵字第一二一○三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: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,如果
上
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,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
法律上之程式,
予以駁回。本
件
上訴意旨,僅以上訴人願將所侵占之款項,歸還被害公司,請從輕判決云云,為惟
一理由,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,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
。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,
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
行前,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且已繫屬於法院,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
規定,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,附此敍明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
法官 王 景 山
法官 林 增 福
法官 林 文 豐
法官 邵 燕 玲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