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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731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偽造文書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   上 訴 人 甲○○   選任辯護人 邱朝象律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九二號,起訴案號: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○○三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送達於上訴 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,其上訴期間,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,無在 途期間可言,截至同月十八日即已屆滿,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、紀念日、或其他 休息日,竟延至同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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