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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809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藥事法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○九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 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一二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送達於上 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,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,截至十二月四 日亦已屆滿(其期間之末日即十二月三日為星期日、以次日即同月四日為末日), 竟延至十二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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