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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897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七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月四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,起訴案號: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七、二九二○、二三五九號),提起上訴,本院 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三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,其上訴期間,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 所在地,無在途期間可言,截至十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,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、 紀念日、或其他休息日,竟延至十月二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 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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