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二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
律師
李三賢律師
洪千琪律師
右
上訴人因殺人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日第二審
判決(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,
起訴案號: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
度偵字第一五四一○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原判決撤銷,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理 由
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○○與郭文祥、莊順興、羅榮堂共四人(莊、羅二人業經原
審判決無罪,尚未確定),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,在高雄
市鎮二七六巷十六弄五號前吳振福所擺設之鵝肉攤同坐一桌飲酒,因甲○
○與隔桌之蔡明太一言不和而起爭執,蔡明太
乃自身上取出水果刀一支,朝甲○○胸
部、左側肩胛、左大腿等處刺去,引起在坐之郭文祥不滿,即夥同甲○○與蔡明太扭
打,郭文祥隨又取出吳振福所有切生魚片之刀一支,蔡明太知不敵,見狀逃離,郭文
祥竟與甲○○共同萌生殺人之
犯意聯絡,自後追趕蔡明太,沿途共同砍殺,自鵝肉攤
前之公園,至鎮○街○鎮○○街口附近,見蔡明太身中數○○○鎮○○街○號前騎樓
下,不支倒地,二人始行罷手。蔡明太因左頭頂刀裂傷、左前額裂傷、左臉部三刀裂
傷併左耳呈脫落狀、左前頸裂傷、左前胸刀傷深入胸腔、前胸部兩處淺刀傷、左肩兩
處刀傷、左手肘刀砍傷併骨折、左手前臂刀砍傷併骨折、左手腕淺刀傷,致大量出血
,休克死亡。郭文祥於案發後逃逸,警方則據報趕至現場而查獲甲○○,將其戒護送
醫,並扣得上開生魚片刀一支、刀柄一支及蔡明太之水果刀一支
等情,因而撤銷第一
審判決,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
殺人罪刑,固非無見。
惟查㈠
按證人之陳述係以轉述第三人之陳述為內容者,為
傳聞證據,而傳聞證據可否
採為論罪之證據,非可一概而論。除該第三人有傳訊不能或困難之情形外,如未經傳
訊該第三人,即逕採證人之
證言為論罪之依據,自難認已盡調查之能事且違背
證據法
則。證人吳振福於第一審證稱:「我認識的枝仔跟眾人說,他有見到甲○○追殺蔡明
太至公園外,且自郭文祥手中搶下刀子刺殺蔡明太」云云,即屬聽聞「枝仔」之陳述
所為之陳述,為傳聞證據之一種,「枝仔」既親自目睹本件命案之發生,又為證人吳
振福所認識,即非不能調查其真實姓名,
傳喚到庭詳究事情經過始末,以期發現真實
。原審未經調查,遽採取證人吳振福此部分之傳聞證據為論罪證據之一,自違證據法
則及有應於審判
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。㈡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隔桌之蔡
明太一言不和而起爭執,蔡明太乃自身上取出水果刀一支,朝甲○○胸部、左側肩胛
、左大腿等處刺去,引起在坐之郭文祥不滿,即夥同甲○○與蔡明太「扭打」云云,
係以證人吳振福於警訊時之供述為論罪證據。但吳振福於第一次警訊時係證稱:「死
者等三人同一桌飲酒,與傷者甲○○等四人發生衝突,死者拿出身上之水果刀刺殺甲
○○左大腿及左胸。與甲○○同桌之郭文祥及綽號『同仔』和一名不詳男子同甲○○
共四人,由郭文祥跑進屋內(鵝肉攤後方)拿出切生魚片之刀子,往鎮東街方向追殺
死者。」(警卷第三頁背面),於第二次警訊時證稱:「約一時四十分許雙方發生口
角,死者就從身上取出一把水果刀刺殺甲○○,當時我看到郭文祥從屋內拿出一把切
生魚片刀夥同甲○○、綽號『堂仔』及不詳姓名之男子追殺死者」等語(警卷第四頁
背面),均無
所稱「扭打」之陳述。原判決認定因甲○○被刺,引起在坐之郭文祥不
滿,即「夥同甲○○與蔡明太扭打」云云,即與卷證資料不符,自有證據上理由矛盾
之違法。㈢原判決引用原審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○一八號莊順興與羅榮堂被訴殺人
一案之判決,認莊順興與羅榮堂未參與本件犯罪,指檢察官起訴莊順興與羅榮堂共犯
本罪自屬無據。但該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,於理由內謂「本案應係被害人蔡明太於
飲酒之際,因故與甲○○發生爭執,被害人蔡明太乃先取出身上之水果刀刺傷甲○○
,後二人打起來,
旋郭文祥擅取在鵝肉攤之切生魚片刀一把衝出,並追殺蔡明太致衍
生本案,是由此足以證明本案肇事之原因係死者蔡明太與甲○○發生衝突,蔡明太臨
時起意持刀殺傷甲○○,郭文祥亦臨時起意持麵攤上之生魚片刀殺害死者」等語,(
原審卷第二○四頁背面),如果非虛,郭文祥係臨時起意持生魚片刀追殺蔡明太,依
證人吳振福所言,上訴人亦同時追出,則在此極短時間內,上訴人究竟如何與郭文祥
共同萌殺人之犯意聯絡,原判決未於事實內為明確之記載,並於理由內敘明所憑之證
據,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。以上或係
上訴意旨所指摘,或為本院得
依職權調查之
事項,應認有
發回更審之原因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、第四百零一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
法官 張 吉 賓
法官 池 啟 明
法官 陳 宗 鎮
法官 石 木 欽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