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三號
上訴人 甲○○
右
上訴人因
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第二
審判決(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三○號,
起訴案號: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
三年度偵緝字第七三一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
不得為之,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,如果
上
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,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
法律上之程式,
予以駁回。本
件
上訴意旨,僅以原判決認定事實及
適用法令上諸多違背法令為惟一理由,而於原判
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,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
法官 張 吉 賓
法官 池 啟 明
法官 陳 宗 鎮
法官 石 木 欽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