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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978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殺人未遂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   上 訴 人 張坤和   被  告 甲○○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殺人未遂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七號,自訴案號: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交自字第十七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,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,法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駕駛重型機車疾馳撞傷上訴人,具有殺人之不 確定故意,為犯殺人未遂罪。第一審判決改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論處,經原判決予以維持。該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 件,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論處被告之罪名亳無爭執,僅 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,爭執原審誤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,自非法之所許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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