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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請停止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○五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一月十六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號),提起抗告, 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前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七十六條第二款、第四款之情形,而有覊押之必要,執行覊押,上述情形依然存在, 不能因具保使其消滅。抗告人雖以其罹患嚴重痤瘡,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,且其有三 名子女寄養鄰居,待其妥為安置云云。惟查其所患痤瘡,經台灣台中看守所戒護送醫 ,病況已有改善,未繼續惡化,無保外就醫必要,業據該所函覆在卷,又本案亦經判 處抗告人罪刑確定,因而將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,裁定駁回,經核尚無違誤, 而抗告人所述有三名子女寄養鄰居,待其安置,與其覊押原因是否消滅無涉,原裁定 就此雖未說明,惟不影響原裁定結果,抗告意旨仍執陳詞,指摘原裁定不當,尚難認 為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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