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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 八日所為延長覊押之裁定(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一九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 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前經認其犯罪嫌疑重大, 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,並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,至民國八十四年十 月二日覊押期間屆滿,茲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、第二項,裁定抗告人自八十四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覊押二月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。抗 告意旨徒以第一審判決僅憑證人王金山、袁嘉寶、簡居煌三人之指證,遽認抗告人之 犯行,且經覊押一年四月(實則扣除所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僅覊押十月),家破人亡, 其情憐,請予具保撤銷覊押云云,並未指摘原裁定認定之覊押原因,有何違法不當 ,抗告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炳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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