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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定應執行刑裁定(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四號),提起抗告 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○○抗告意旨略稱:伊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,均己判刑確定 ,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原法院竟分兩次裁定,於法顯有不合,為此提起 抗告云云。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,均經判刑確定,詳同附表記載,原法院依 據檢察官之聲請,用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陸年肆月,經核於法尚無違誤。抗告意旨,徒以未與原法院另案(八十四年度聲 字第一一二六號)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而指摘原裁定不當,難認為有理由,應予駁 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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