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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妨害風化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駁回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六○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○○聲請意旨略稱:抗告人有一定之住居所,且無事實足認其有逃亡、 偽造變造、湮滅證據,或勾串證人之虞,羈押已長達六月有餘,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,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。原裁定以抗告人吳志文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(原審以抗 告人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、四款情形,並有羈押之必要,依同法第一百 零一條規定執行羈押),所請具保停止羈押,自難准許,而駁回其聲請。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。抗告意旨仍執陳詞,任就法院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,自由裁 量應繼續執行押之職權行使,指摘原裁定不當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池 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六 日 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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