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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盜匪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盜匪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定應執行 刑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(罪名、宣告刑、犯罪日期、確定判決法院,案號 及日期均詳如附表)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,並無不合,抗告意旨,求為撤銷 原裁定酌減其刑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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