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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賭博等請定其應執行刑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○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賭博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(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○六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提起抗告,應以抗告書狀,敍述抗告之理由,提出於原審法院,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七條定有明文。本院抗告人甲○○因賭博及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不服 原審法院裁定,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提起抗告,並未敍述理由,經本院 於八十五年二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抗告人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 一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,有本院八十五年度抗補字第二號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 逾期已久,未提出,依上開規定,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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