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
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八號
抗告人 甲○○
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駁回
具保停
止
羈押聲請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八四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,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。
理 由
按羈押之被告,現罹疾病,非
保外治療,顯難痊癒者,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,不得
駁回,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,除
主張其非
現行犯,有固定住居所無事實足認有逃亡
之虞不備法定羈押原因外,並稱其
患精神分裂症,非看守所藥物所能控制,需至醫院治療云云。是否屬實﹖有無非保外
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﹖自應
予以查明。原審全未調查,泛稱抗告人羈押原因未消滅,
逕行駁回其聲請,於法尚
難謂合。抗告意旨,指摘原裁定不當,非無理由,應發回
原
審法院更為裁定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
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
法官 羅 一 宇
法官 吳 昭 瑩
法官 花 滿 堂
法官 陳 世 淙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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