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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偽造文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五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 具保停止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因偽造文書案件,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 ,並有押之必要,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執行覊押。茲覊押之原因尚未消滅,所 請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,且有固定職業、住所、無逃亡之虞,准予具保停止覊押,自 難准許,而駁回其聲請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。抗告意旨以抗告人所犯偽造文書,聲請 具保停止覊押應無不可,應予准許云云,任就法院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 事,自由裁量應繼續執行覊押之職權行使,指摘原裁定不當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三 日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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