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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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六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 六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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),提起抗告,本院 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 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,而有押之必要,執行押在案。抗告人以其父已逝,其母年 事已高,年前不慎摔斷骨盆,至今需賴輔助器方能短暫行走,其妻方於去年0月0生 產幼女,伊又有腎臟病,隱隱作痛,家庭陷入困境,急需其照顧,請准具保停止押 。原法院以押原因尚未消滅,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。經核於法尚無違誤。抗告意旨 ,執陳詞,並以其妻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與伊離婚,遺下幼女二名賴其扶養照 顧,伊係無辜受寃云云,指摘原裁定不當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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