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
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六號
抗告人 甲○○
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
六日駁回
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),提起抗告,本院
裁定如左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
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,而有押之必要,執行押在案。抗告人以其父已逝,其母年
事已高,年前不慎摔斷骨盆,至今需賴輔助器方能短暫行走,其妻方於去年0月0生
產幼女,伊又有腎臟病,隱隱作痛,家庭陷入困境,急需其照顧,請准具保停止押
。原法院以押原因尚未消滅,爰以
裁定駁回其聲請。經核於法尚無違誤。抗告意旨
,
猶執陳詞,並以其妻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與伊離婚,遺下幼女二名賴其扶養照
顧,伊係無辜受寃云云,指摘原裁定不當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
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
法官 吳 雄 銘
法官 劉 敬 一
法官 洪 清 江
法官 李 璋 鵬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三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