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偽證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偽證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駁回再審聲請之 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六四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,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。 理 由 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、第四百二十二 條之規定甚明。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因偽證案件聲請再審,原裁定認係對於本院八十四 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八號判決而聲請再審(見原裁定案由),如屬無訛,惟本院該判 決係程序判決,有判決影本在卷可稽,並無實質上確定力,則其聲請自非合法,原裁 定不以該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,竟以無再審之理由,而駁回其聲請,自有未 合,抗告意旨,指摘原裁定不當,尚非全無理由,應由本院予以撤銷,發回原法院更 為裁定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四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