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
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○號
抗告人 甲○○
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延長押
期間之裁定(
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七五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按本院為終審法院,案件一經裁定,即屬確定,
當事人不得抗告。本件抗告人甲○○
因盜匪案件,經本院裁定其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起延長二月。抗告
人竟具狀提起抗告,殊為法所不許,特為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
法官 丁 錦 清
法官 楊 商 江
法官 賴 忠 星
法官 林 增 福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四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