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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煙毒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駁回聲 請再審之裁定(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一九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不得抗告,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前因販賣毒品判決確定,終審法院係依肅清 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,依同條例十六條前段之規定, 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法院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 之聲請予以裁定駁回,依首開條文之規定,即屬不得抗告,抗告人提起抗告,自非 法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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