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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常業詐欺聲請停止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七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即吳旭景        乙○○ 右再抗告人等因常業詐欺聲請停止押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一月三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四、三五、三六號),提起再抗 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再抗告駁回。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, 不得再行抗告。本件再抗告人甲○○(吳旭景)、乙○○因常業詐欺案件,不服第一 審法院駁回再抗告人等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之裁定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聲 字第一二二五、一三六一、一三九八號),提起抗告,復經原審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 ,裁定駁回在案。而此項裁定,既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 規定之列,再抗告人等所提之再抗告自非法之所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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