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
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四號
再 抗 告人
即被告之父 林金池
被 告 甲○○
右再抗告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
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八號),提起再抗告,本
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再抗告駁回。
理 由
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,
不得再行抗告。本件再抗告人林金池,因其子即被告甲○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
件(
意圖販賣
而非法
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),
聲請具保停止押,不服第一審駁回
聲請之裁定,提起抗告,又經
原審法院裁定駁回。此項裁定,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
款規定之列,自不得再行抗告。
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
法官 丁 錦 清
法官 楊 商 江
法官 賴 忠 星
法官 林 增 福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