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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四號   抗 告人   即被告之父 林金池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再抗告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八號),提起再抗告,本 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再抗告駁回。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, 不得再行抗告。本件再抗告人林金池,因其子即被告甲○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 件(意圖販賣而非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),聲請具保停止押,不服第一審駁回 聲請之裁定,提起抗告,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。此項裁定,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 款規定之列,自不得再行抗告。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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