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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延長羈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七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 日延長押裁定(八十五年度上重更㈠第八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不得抗告,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,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 條前段規定,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,自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原審法院既 就抗告人之押期間予以裁定延長,依首開條文之規定,即屬不得抗告,抗告人提起 抗告,自非法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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