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
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七號
抗告人 甲○○
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
日延長押裁定(八十五年度上重更㈠第八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按不得
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
不得抗告,刑事訴訟法第
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,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
條前段規定,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,自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
原審法院既
就抗告人之押
期間予以裁定延長,依首開條文之規定,即屬不得抗告,抗告人提起
抗告,自非
適法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
法官 莊 登 照
法官 鄭 三 源
法官 洪 明 輝
法官 蔡 清 遊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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