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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8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明異議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四月十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○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 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不得抗告,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(非法吸用化學合 成麻醉藥品)案件聲明異議之確定判決,係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第四款論處罪刑,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。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予以裁定,依首開條文之規定,即屬不得抗告於第 三審法院,抗告人提起抗告,自非法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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