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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煙毒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九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 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一七六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不得抗告,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因販賣毒品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(原法院八十 四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九號刑事判決),係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 刑八年,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以原審法院為終審,既經原審法院為終審 判決後即不得再行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,依 首開條文之規定,即屬不得抗告,抗告人提起抗告,自非法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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