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
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
抗告人 甲○○
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
八日延長覊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
上訴字第一四三○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
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理 由
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
法第七十六條第二、四款情形,並有覊押之必要,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執行覊押
。茲以其覊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,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
項、第二項規定,裁定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起再予延長覊押二月,經核於法並無
不合。抗告意旨指稱:
原審法院遲至八十五年四月八日始行開具
押票,尚有不合。又
第一審法院已於八十五年元月三十一日裁定抗告人
具保停止覊押,已無覊押之必要,
且抗告人受傷急需就醫,抗告人之父於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去逝,亟須抗告人回去辦理
後事,原裁定延長覊押,亦屬不當云云。但
按抗告人係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不服第一
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有其
上訴狀可稽,自係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即繫屬於原審法
院,原審裁定自該日起算屆滿三月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覊押二月,並無違法。
另是否有覊押之必要,及抗告人是否受傷急需就醫,或應否准予具保返家料理抗告人
之父喪事﹖
乃屬抗告人
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範疇,抗告人執為本件延長覊押之抗告理
由,自不足取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
法官 張 吉 賓
法官 池 啟 明
法官 陳 宗 鎮
法官 石 木 欽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