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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 八日延長覊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○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 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七十六條第二、四款情形,並有覊押之必要,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執行覊押 。茲以其覊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,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、第二項規定,裁定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起再予延長覊押二月,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。抗告意旨指稱:原審法院遲至八十五年四月八日始行開具押票,尚有不合。又 第一審法院已於八十五年元月三十一日裁定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,已無覊押之必要, 且抗告人受傷急需就醫,抗告人之父於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去逝,亟須抗告人回去辦理 後事,原裁定延長覊押,亦屬不當云云。但抗告人係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不服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有其上訴狀可稽,自係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即繫屬於原審法 院,原審裁定自該日起算屆滿三月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覊押二月,並無違法。 另是否有覊押之必要,及抗告人是否受傷急需就醫,或應否准予具保返家料理抗告人 之父喪事﹖屬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範疇,抗告人執為本件延長覊押之抗告理 由,自不足取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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