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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殺人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○三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再抗告人因殺人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(八 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八號)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再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,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。本件再抗告人因殺人 一案,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,依法不得再抗告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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