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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定應執行刑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五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 十八日所為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○一號),提起抗告,本院 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 品等三罪,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抗告人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條件,而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,經核其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,經核於法尚無違 誤。抗告意旨以其另案原法院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刑事裁定,其中非法販賣化 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有期徒刑五年二月部分,與本件裁定有重複情事,請予查明等情。 所陳縱令實在,亦屬該另案裁定(原法院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)是否妥之問 題,與本件裁定無關,抗告即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陳 宗 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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