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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六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定應執行刑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因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,經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及四年六月,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,均經確定在案,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 核屬正當,因而用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肆年拾月,經核於法尚無違誤。數罪併罰,其中部分之罪曾受覊押或執行者,依刑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可折抵依刑法第五十一條、第五十三條所定應執行之刑,抗告意旨 以其所犯竊盜罪宣告刑已執行完畢,再定應執行之刑,刑期有增無減,對其不利云 云,而指摘原裁定不當,顯出於誤會,難認為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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