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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4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○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駁 回聲請再審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交聲再字第七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聲請再審,應以書狀敍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,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對於原審八十四年度交上訴 字第三七二號判決聲請再審,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,原審以其聲請之程序於規 定不合,裁定予以駁回,經核於法無違。抗告意旨,指為不當,難謂有理由,應予駁 回。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,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 施行前,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且已繫屬於法院,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 項規定,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,對於原審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,自得抗 告於本院,附此說明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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