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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偽造文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駁回聲 請具保停止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○二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,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:抗告人甲○○因偽造文書案件,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六條第二、四款之情形而有押之必要,予以執行押。抗告人以其配偶黃○慧罹患 脊椎板突出病變急須住院治療,需賴抗告人照顧為由,而聲請具保停止押。經查 押原因消失消滅,所請具保停止押,自難准許,爰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。惟 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,將被告釋放,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。原 裁定既認抗告人「押原因消失消滅」,竟仍不撤銷押,而駁回其具保停止押之 聲請,揆之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顯有未合。抗告意旨,指摘原裁定不當,非無理 由。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,發回原法院更為當之裁定,期臻適法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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