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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竊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六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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 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不得抗告,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(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 一○一六號),經原審法院依法執行押,抗告人向原審聲請具保停上押,該案之 判決,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論處罪刑,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,依法經第二審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原審法院既 就抗告人上開之聲請予以裁定駁回,依首開條文之規定,即屬不得抗告,抗告人提起 抗告,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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