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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殺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駁回聲 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○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○○聲請意旨略稱:抗告人被覊押已達二年餘,而抗告人始終 否認參與殺人及棄屍等犯行,且抗告人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,絕無逃亡之虞,爰請 准予具保停止覊押等語。經調查結果,認抗告人涉犯殺人等罪,經原審更審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七年,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法定覊押原因,有續予執行覊 押之必要,其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,難以准許,裁定予以駁回。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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