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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押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○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 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),提起抗告,本院 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:抗告人甲○○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前經認有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第二、四款之情形,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。抗告人在原審雖以有固定 住居所,每次均準時應訊,聲請具保停止覊押,惟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,犯罪嫌疑重大,認抗告人覊押原因並未消滅,其聲請無理由,裁定駁回抗告 人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。抗告意旨徒以伊另案已繳交鉅額保證金,遽予覊押,未審 先判,家小待照拂等由,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,難認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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