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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法官迴避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二號   抗告人 乙○○        甲○○ 右再抗告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 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七二號)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:再抗告駁回。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, 不得再行抗告。本件再抗告人等因自訴江林雪等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法官廻避案件,不 服第一審駁回再抗告人等聲請之裁定,提起抗告,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,此項裁定 ,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,自不得再行抗告。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 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正 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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