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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6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盜匪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三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延 長覊押之裁定(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九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因盜匪案件,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、四款情形,且 有覊押之必要,經予執行覊押,並以覊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,因裁 定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起延長二月,於法自無不合。抗告意旨,為本案實體之爭 執,謂其持用之槍枝無發射功能,無人相信為真槍,亦不可能使人受脅迫及恐嚇,當 庭提示之槍,非原來之槍枝,明顯被栽贓,實無盜匪之犯行云云,而指摘原裁定不當 ,非有理由,抗告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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