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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煙毒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○號   抗告人 甲○○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駁回聲請再審之 裁定(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三九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不得抗告,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甲○○因煙毒案件,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,係依肅 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,犯該罪依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,係以高等法院或 其分院為終審,縱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亦僅由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本院覆判,仍 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。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上開聲請,予以裁定駁回, 即屬不得抗告於本院,並不因原裁定誤載為「得提起抗告」,而發生抗告之效力,是 抗告人提起抗告,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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